(2013)肥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与被告薛圣利、耿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薛圣利,耿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陈丽,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汪顺利,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圣利,住肥城市。被告耿业伟,住肥城市。原告陈丽与被告薛圣利、耿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的委托代理人汪顺利、被告耿业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圣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丽诉称,2012年9月11日,薛圣利因其妻耿业伟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同时双方还约定该笔借款的利息为月息2%,约定还款日到期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还款,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未果,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薛圣利及妻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圣利未作答辩。被告耿业伟辩称,我没有做生意,借款自我收到传票才知道,我没有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薛圣利于2012年9月11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现金壹拾叁万元整,欠款人薛圣利,2012年9月11号。月息2分,薛圣利”。另查明,被告薛圣利与被告耿业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5月28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欠条一份、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诉来本院,因被告薛圣利未到庭,致使调解未能进行。本院认为,被告薛圣利借原告陈丽1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归还,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按月息2%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薛圣利与被告耿业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被告耿业伟共同偿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圣利、耿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丽借款本金13万元;二、被告薛圣利、耿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丽借款利息(以本金13万元自2012年9月1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玉君审 判 员 武 凯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