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910号原告周××。被告张一×。原告周××诉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张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二×,原告花钱购买一处企业产偏单,承租人是原告,原、被告一直感情不好,性格不合,性生活不协调,从新婚之夜就无法完成性生活,被告性格暴躁,平时生活的责任和压力全部推给了原告。近八年来被告就是上网聊天,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为女儿一直拖到现在,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28年的痛苦婚姻致使原告身心疲惫,不堪回首,再也撑不下这个家,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房屋出售分割;3、被告公积金按照被告所承诺的分割,从卖方款中划出;4、案件的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2、结婚证;3、(2012)东民初字第617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上均为复印件)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离婚理由是卖房引起,法律是没有规定,一方因此原因提出离婚法律就会判决离婚的。双方的感情是没有破裂,被告考虑到孩子目前没有结婚,离婚对孩子不好。如果原告要安安分分的过日子,被告会好好的与原告过日子,如果原告非要坚持离婚,被告希望等到孩子结完婚之后,与原告协议离婚。被告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张三×,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后自愿撤回起诉。2012年11月7日原告来院起诉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准离婚。2012年10月31日原告搬出另居他处,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在以往生活中存在的不足,并表示愿意改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生育有子女,共同生活近三十年,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庭审中被告能认识到自己在以往生活中做的不足的地方,并表示愿意改正,说明被告还是愿意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告亦应多从子女的角度出发,多为子女考虑,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思考双方今后的婚姻问题。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