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法恢执字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与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恢执字000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法定代表人曹宸,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华,系该行农贷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波,男,生于1979年2月24日,汉族,住城固县龙头镇新光村*组,农民。2013年6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依据本院(2011)城民督字第00022号支付令申请恢复执行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王波座落于城固县博望镇世家景城小区303号楼三单元五楼东户面积为90.5平方住宅房一套,系售房单位城固县世家景城房地产公司职工王妮以其哥王波的名义购买的,并在城固县工商银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94000元,期限为15年。按揭款均由王妮遂月清偿。被执行人王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督字第00022号支付令的未执行部分执行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丁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