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亚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世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亚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世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774号原告:绵阳市亚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解放街。法定代表人:梁泽,该公司经理。被告:罗世远,男,生于1968年11月22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亚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世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市亚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亚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绵阳市亚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韬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琪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