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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六安市盛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书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六安市盛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书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72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育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职工。被告:六安市盛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告:王书亚,男,汉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口镇邓杨村王小庄自然村92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阜阳北路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负责人: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真文,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六安市盛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书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六安市盛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书亚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对案件债务进行了赔偿,六安市盛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书亚不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六安市盛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书亚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对六安市盛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书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伟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