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破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怀宁县小市合作商店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小市合作商店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破字第00001号申请人:怀宁县小市合作商店,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丁松,该商店经理。申请人怀宁县小市合作商店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商店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怀宁县小市合作商店成立于1956年,在怀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资格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为15.7万元。经营百货、针纺织品、日杂用品等,属怀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该商店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连年亏损,经营困难。经清算,该商店截止申请日的帐面资产为234534元,对外负债326940元,资产负债率为139%,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此,怀宁县小市合作商店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认为:怀宁县小市合作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怀宁县小市合作商店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怀宁县小市合作商店破产清算组为怀宁县小市合作商店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孙曜武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逢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