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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505号原告:俞某。被告:王某。原告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文彤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俞潇磊,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年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曾起诉离婚,因被告及儿子希望协议离婚,遂原告撤诉,但是原、被告至今未达成协议。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俞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户口本一份,证明婚生子俞潇磊的身份情况。被告王某答辩称:我们结婚20多年来,很少有吵架的。偶有争吵也是为一点点小事,没有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也没有达到要离婚的境界。故不同意离婚。被告王某未举证。原告俞某提供的证据1、2,被告王某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992年11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3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俞潇磊,现已成年。近二年来,因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夫妻间常为该事争吵。2013年5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目前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夫妻间缺乏信任感所致发。只要双方加强交流,正视存在的不足,努力改变现状,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俞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