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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执字第0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安庆市展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宗贵买卖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展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182-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展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李宗贵,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安庆市。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2)宜秀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宗贵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集环支行帐号185714056452存款2943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霖审判员  何 俊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宏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