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川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山东淄博山川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博山川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公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3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山川医用器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公为波。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山川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的(2009)川商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公为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山川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商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元庆审判员  孙启凯审判员  姬荣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