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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824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牛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审判员  赵敬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西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