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邱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824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牛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审判员 赵敬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西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