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姚利娥与石磊、西安现代农业开发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娥,石磊,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60号原告姚利娥,女,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科,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云峰,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磊,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电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男,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超,男,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利娥与被告石磊、西安现代农业开发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利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8.5元,退费98.5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