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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4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颜约儒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颜约儒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4375号 被执行人颜约儒。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龙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3年05月09日立案执行的颜约儒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3年0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颜约儒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颜约儒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龙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 雄 审 判 员  黄健雄 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