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民申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3-11-25
案件名称
马云祥、马泽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吉民申字第9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云祥,男,193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泽成,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委托代理人:郑淑芳,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再审申请人马云祥因与被申请人马泽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四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马云祥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分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承诺书也不是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撤销。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马云祥主张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马云祥之妻虽未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但根据庭审中各方陈述的签字时的情形,马云祥之妻当时在场,对签订协议及协议内容是知情的。综上,马云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云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石金代理审判员张刚代理审判员黄一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姜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