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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卫平与周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平,周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徐卫平。被执行人周晓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0)丽松商初字第00083号判决书,于201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晓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款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周晓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晓华存款6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