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谢某某,又名谢德碧,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11日。被告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戚祥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