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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谢某某,又名谢德碧,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11日。被告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戚祥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