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建波与王红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波,王红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36号原告:吴建波。被告:王红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波诉被告王红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建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红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吴建波负担。审 判 员 XX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力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