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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邑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河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河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邑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城关镇崔家河村,村民。被执行人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河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崔有某,男,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河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河村第三村民小组补偿款人民币5075元(其中含执行费50元,受理费25元),上述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崔某某领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河村第三村民小组已经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爱民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