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XX与莫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莫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朱XX。被告莫XX。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XX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审 判 长 赵创福审 判 员 靳军和人民陪审员 阳小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文 巍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