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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XX与莫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莫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朱XX。被告莫XX。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XX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审 判 长  赵创福审 判 员  靳军和人民陪审员  阳小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文 巍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