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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洁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02号原告张洁,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吴晓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赖亮凭。委托代理人张明金,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诉被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洁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洁负担。审判员  刘奕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