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梓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481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82年11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委托代理人李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住梓潼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庞元东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