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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赵杰与许天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许天荣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182号原告:赵杰。被告:许天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与被告许天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杰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对被告许天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赵杰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茹 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