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赵杰与许天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许天荣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182号原告:赵杰。被告:许天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与被告许天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杰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对被告许天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赵杰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茹 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