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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与卜利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卜利明,李静玉,马小强,王峰,范瑞琴,焦慧,侯晓君,李霞,成裴鹏,王会芬,高俊平,吴美杏,武安乐,王兴鑫,段松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商初字第821号原告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程兵,校长。委托代理人李继军,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建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利明,男,出生时间不详,职业不详,住山西省隰县。第三人李静玉,女,宜服外贸1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第三人马小强,男,手机维修2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第三人王峰,男,安莎3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第三人范瑞琴,女,vivi4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第三人焦慧,女,AB内衣5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第三人侯晓君,女,童乐坊6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第三人李霞,女,火车票7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第三人成裴鹏,男,爱转角8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第三人王会芬,女,游泳鱼9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第三人高俊平,男,宝马鞋10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第三人吴美杏,女,法曼儿内衣11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第三人武安乐,男,恩光照相12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第三人王兴鑫,男,晨光文具13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第三人段松涛,男,众腾通讯14号商铺经营者,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税务干部学校诉被告卜利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第三人李静玉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税务干部学校撤回起诉。诉讼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山西山西税务干部学校负担。审判员宋志兰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