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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楼仁弟与朱跃斌、杨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仁弟,朱跃斌,杨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37号原告楼仁弟。委托代理人杨棉林。委托代理人杨珠球。被告朱跃斌。委托代理人朱潮琴。被告杨平君。原告楼仁弟诉被告朱跃斌、杨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仁弟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仁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楼仁弟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端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