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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朝胜与张秀珍、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胜,张秀珍,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35号原告张朝胜,男。被告张秀珍,女。被告毕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胜与被告张秀珍、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胜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朝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朝胜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