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八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侯计法、高彦增、高付国、侯心洁与李东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计法,高彦增,高付国,侯心洁,李东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八民初字第126号原告侯计法,男,1966年8月15日生。原告高彦增,男,1968年5月13日生。原告高付国,男,41岁。原告侯心洁,男,1982年10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刘长焕,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东岭,男,1954年10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计法、高彦增、高付国、侯心洁诉被告李东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16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彦增、侯心洁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长焕,被告李东岭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计法、高彦增、高付国、侯心洁诉称:2010年9月份,四原告承包了本村民小组土地4.2亩,被告李东岭在该地块上种植有树木,还不听劝阻在地块上推土欲建造房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交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该案经多次协调未果,原告诉请被告清除在原告承包地上种植的榆树一棵、槐树三棵、桐树九棵、杨树十二棵,及堆积在道路上的土方,并赔偿损失2000元。被告李东岭辩称:涉诉土地系被告家祖坟所在地,自1950年以来被告家人就在地块上栽种了许多树木,现存树龄三四十年的杨树还有十来棵。该涉案地块位于村防洪堤北出口西,原系荒地,修筑防洪堤时取土成了凹坑,深达两三米,根本无法耕种。原被告诉争之地西边也是深坑,复耕后分配给了部分村民,每家一分左右,现仍有一亩多土地荒芜至今无人耕种。原告系本村第四村民小组成员,被告系第三村民小组成员,争议地块属第三村民小组土地,原告对涉案土地并无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土地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畴,应由人民政府确权。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归己方,庭审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己方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案属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计法、高彦增、高付国、侯心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涛审 判 员 聂世辉人民陪审员 刘自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向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