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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国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国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89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荣,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1983年11月19日因犯流氓罪被温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于2013年1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3月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1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国荣醉酒后驾驶未年检的浙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坞根镇西里村前往街头村方向,途经本市坞根镇西山下村路段时与林某驾驶的浙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其自身受伤被送往本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温峤镇中队民警赶到医院,发现被告人李国荣身上有酒气,遂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国荣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mg/ml。2013年3月8日,被告人李国荣因打架被温岭市公安局坞根镇派出所抓获,后被移交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温峤镇中队。被告人李国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李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抽血录像,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指令出动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行驶证、驾驶证,自行调解协议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判决书及查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国荣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国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能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陈志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佳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