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平均申请执行王鑫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均,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均,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鑫,男,1968年2月9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平均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3000元,利息173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95元,合计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鑫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鑫已自觉缴纳案件款14905元,执行费95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