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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高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延芬与被告毕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芬,毕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高民初字第766号原告:李延芬。委托代理人:刘娟。被告:毕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芬与被告毕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怀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雅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