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9-11-04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保卫、曹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保卫;曹卫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61527613—4住所地:西平县护城河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斌,该社信贷员。被告何保卫,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曹卫民,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于2013年1月5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何保卫、曹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何保卫由被告曹卫民担保,于2008年3月30日在我社借款3000元,利率为月息14.3175%,用途为养殖,于2009年3月20日到期。经我社人员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利息至2008年12月31日,本金及余息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何保卫自愿于2013年8月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被告曹卫民承担连带责任。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光明代理审判员 李东升陪 审 员 尚华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