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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学良、朱丹、李木柱、高羽、都铁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学良,朱丹,李木柱,高羽,都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265号被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学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丹,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木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都铁军,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学良、朱丹、李木柱、高羽、都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