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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吴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692号原告:沈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6巷7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云,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丽娜,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智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