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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终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周宗保、王金莲与北京冀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冀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周宗保,王金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许玉刚,吕振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冀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东侧。负责人李云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敬辉,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宗保。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莲。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东城西环路11号。负责人陈月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洁,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玉刚,现在陕西省铜川市崔家沟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振军。上诉人北京冀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忠保、王金莲、许玉刚、吕振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冀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敬辉,被上诉人周忠保、王金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伟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许玉刚、被上诉人吕振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07元,北京冀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