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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46号原告:余某某被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友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威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