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46号原告:余某某被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友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威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