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三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凤与被告金长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凤,金长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三初字第291号原告杨海凤被告金长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凤与被告金长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立文代理审判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