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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蜀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邦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邦琪,蔡亮,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蜀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孙邦琪,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蔡亮,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伦凯,总经理。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蔡亮、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付孙邦琪28894.5元及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孙邦琪于2013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蔡亮已于2013年2月6日通过银行转款20000元至我院账户,至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时止,两被执行人尚有13894.5元未履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蔡亮、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亮、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孙邦琪赔偿款889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共计918元(其中28894.5元自判决生效起计算至2013年2月5日止为539元,8894.5元自2013年2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6月24日止为379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蔡亮、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62.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亮、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14962.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蔡亮、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962.5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