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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霜与刘大帅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霜,刘大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李霜,男,汉族,个体司机。被执行人刘大帅,男,,汉族,运输管理员。申请执行人李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11430.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霜与被执行人刘大帅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60.00元由被执行人刘大帅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