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94号原告: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贤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晴,公司员工。被告: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继烈。本院在审理原告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26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6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