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益俊与陈超群、沈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益俊,陈超群,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979号���请执行人朱益俊,居民。被执行人陈超群,农民。被执行人沈燕,居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181号朱益俊与陈超群、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9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孙士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