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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华与高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高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537号原告陈华。被告高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诉被告高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华负担。审判员 陈利红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萧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