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10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陶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陶某丁,陶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098-1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甲。被执行人陶某乙。被执行人陶某丙。被执行人陶某丁。被执行人陶某戊。本院在执行陶某甲与陶某乙、陶某丙、陶某丁、陶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3)乳冯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冯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十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