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严承林与周青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承林,周青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409号原告:严承林。被告:周青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承林与被告周青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承林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严承林负担。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辰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