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与杭州乔坚玻璃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乔折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杭州乔坚玻璃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乔折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680号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生华。委托代理人:陈信亚。委托代理人:李建康。被告:杭州乔坚玻璃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折仁。被告:乔折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乔坚玻璃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乔折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6元,依法减半收取1743元,由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