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李双来、王丹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来,王丹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526号原告李双来,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王丹丹,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来与被告王丹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朋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