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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某、秦某某欠物业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蒋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秦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某、秦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某、秦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48.50元,��款扣划至本院账户(户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桂林银行营业部,账号:60302201090132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