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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培林与严会如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林,严会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李培林,男,生于1970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严会如,男,生于1964年1月1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严会如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严会如依据生效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培林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采取躲避方式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通知书限定自觉履行期限届满后,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严会如银行个人存款的执行措施,经依法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依据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支付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培林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