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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朱生球与华迪伟、华迪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生球,华迪伟,华迪进,浙江武义武海仿古园艺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朱生球。委托代理人:应祖庆、陈延军。被告:华迪伟。被告:华迪进。委托代理人:徐强。被告:浙江武义武海仿古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桂法。委托代理人:潘爱峰。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农。委托代理人: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生球与被告华迪伟、华迪进、浙江武义武海仿古园艺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生球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生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朱生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恒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廖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