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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周立华、李素云、张健、周芯羽与张战军、新乡市前隆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新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华,李素云,张健,周芯羽,张战军,新乡市前隆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新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华。申请执行人:李素云。申请执行人:张健。申请执行人:周芯羽。被执行人:张战军。被执行人:新乡市前隆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富,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新华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周立华、李素云、张健、周芯羽与被执行人张战军、新乡市前隆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新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前隆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新华支公司有保险理赔款(车号:豫G171**号、豫G22**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新乡市前隆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新华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1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