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4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413-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某某给付其案件款13000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某某在银行账户上存款13000元予以扣划,现已将案件款13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且蔡某某已将执行费95元交纳本院,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