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公园璟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园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孟鹤玲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25号原告:公园璟,西安市红旗乳品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升峰,男。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印花布园1号。负责人:严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佳,女。委托代理人:王梅,女。第三人:孟鹤玲,陕西唐华第四棉纺织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园璟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孟鹤玲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园璟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园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园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公园璟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公园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