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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某某,黄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容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邓某某。监护人邓振某。委托代理人邓永某。被申请人黄某。申请人邓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某某申请称,申请人邓某某是被申请人黄某的女儿。2013年2月9日申请人父亲邓某海因病死亡,黄某已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及其他亲人多方查找,但均没有被申请人黄某的音讯,被申请人黄某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邓某某现由其姑妈邓振某实行监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黄某失踪。经查,邓某海于2005年与被申请人黄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于2006年8月8日生育儿子邓某某。2008年2月被申请人黄某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及其他亲人多方查找,但均没有被申请人黄某的音讯,被申请人黄某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父亲邓某海于2013年2月9日因病死亡。申请人邓某某现由其姑妈邓振某实行监护。2013年3月7日,申请人邓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黄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X月X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黄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某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住所地(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容县XX供销合作社以及容县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虽经申请人的亲属多方查找,法院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邓某某作为被申请人黄某的儿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某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黄某失踪;二、指定邓振某为失踪人黄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覃勇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梅